東西已經尋回,本事件圓滿落幕,首先要對關心這件事情的朋友們道謝,並且致上最大歉意,抱歉這次讓大家擔心了,手段有些激烈,真是對不起,以後會多加考量。尤其是感謝主辦人彥文老師,與協助搜尋的甫宜老師與高茂誠老師,再次感謝你們。
起因是這次在研習中發現有兩本傳下去的資料夾遺失,因為那是學生的作品,也都是獨一無二的寶藏,也沒辦法拿什麼賠給學生,於是自己十分著急,做了以下處理,今日檢討一下爾後如果發生類似事件,自己該用什麼樣子的心態與方法去面對。(當然不要發生最好)
本次處理原因
因為具有時效性,越快讓大家知道尋回率會越高的狀況下,想要用最快速且嚴厲的方式給予不小心拿走的人施加壓力,於是出此下策,目的只在於時效性,想在最短時間完成。其實只要東西回來了就好。
本次處理方法
1.關站,並轉換站址,讓所有原先連到自然小蔡一盤的文章都失效,並且該網頁只會有下面那篇遺失文
2.噗浪臉書公告關站,並請其他部落跨刀幫忙PO協尋文
3.預計如果沒有尋回會採取法律程序
4.請主辦人彥文E-mail通知與會人員相關訊息
檢討與改進
1.不應該關站,應該將協尋文置頂,這樣廣告效應較大,藉由研習會場提供的PPT連結也都會發現有東西遺失的訊息
2.協尋文部分文字太具壓迫性,可以進行修正,因此還不小心讓周邊的夥伴擔心與受到極大壓力,為此感到十分道歉
3.許多人可能對法律程序沒那麼熟悉,不過法律也是自我權利救濟的方式之一,法就是當你會運用實效力越大,所以不要看到有人拿法律條文出來就備感壓力,其實身為教師,我們要更進一步的去理解法律條文,尤其是誹謗、竊盜、菸害管制條例、少保法等,備而不用是最好的保護自己的方式。不要有天罵完學生,他說要告你的時候,你要更冷靜的詢問他要怎麼告、用什麼法條、人事時地物、證據為何、有無針對性、公訴、自訴、民法或刑法等,這些都是保護自己的方式之一,懂越多越不容易輕易被擊倒,更甚者還可以因此反擊。(感謝師大公領系林安邦老師深入淺出的教授法學概論、民法等課程,雖有時不能完全符合法律概念,但也因此更不受到恐懼)
----------以下為當日寫的文章----------
請2011 7/5(星期二)早上參加 高雄市科工館『博客會客室』的所有研習者,如果有任何老師不小心拿走當日發下去給大家參考的兩本黃色資料夾,請於本週盡速寄回前鎮國中 蔡智恆老師收,如有任何消息,也煩請寄信(qaz1402@gmail.com)告知我,讓我早日安心
裡面內容是105潘貴蘭 103陳怡君 兩位學生的作品(可能還有其他人的),以下是部分內容
其中一本的首頁 105潘貴蘭
另一本的其中兩頁 103陳怡君
因為那些作品是學生所有,只是暫時跟他們借用,那兩本內的所有內容對我而言十分重要,如果不小心拿走,請盡速將資料寄回
從今天7/5起到7/8(星期五),如果沒有收到快遞,我決定封筆,不再對任何不認識的老師分享,畢竟這些東西是我有錢也買不到的珍貴寶物
我很樂意分享所有我的想法,只要你能同樣無私的散佈出去,我們都有熱誠可以繼續為台灣教育出一點微薄之力,可是不要因為你的不小心抹煞了別人的熱情,謝謝
本週若未收到任何郵件,將以竊盜、侵占進行法律程序,對象是所有參與該活動的教師,大家的資料主辦單位都有,我現在十分傷心,也非常憤怒,請大家幫忙找尋,再次感謝
聯絡方式:
自然小蔡一盤
蔡智恆
E-mail: qaz1402@gmail.com
先感謝您那天的分享,即使是您謙虛的說您的東西是小蔡一盤,卻是無可取代,比什麼大餐都還要珍貴的小菜。在您的言談中可以很強地感受到老師對學生的熱情,對學科的喜愛,這讓人覺得超讚。
回覆刪除東西不見了,這讓人覺得錯愕,怎麼這種需要自費,很明顯的至少要有一滴滴熱情才會參加的活動,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您的心傷甚至憤怒是可以理解、甚至動容、感同身受的,因為你對學生真的很用心,當然是十分在乎。
幸好找回來了,這著實讓大家鬆了一口氣。也讓我有機會要提醒您:
--->本週若未收到任何郵件,將以竊盜、侵占進行法律程序,對象是所有參與該活動的教師<-----
這句話以我的認知:除了表達出您的憤怒之外(因此若真的是有人惡意去做了那件事,還真是*︿@*&ˇˋ),在法律上可能是有問題的,問題出現在
---->對象是所有參與該活動的教師<----
這不符合法律的比率原則啊!
就好像班上有人錢丟了,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也不應該把所有同學都視為竊盜、侵占的嫌疑人。因為大多數的人都是無關的,甚至是善意的第三者。
真的很謝謝您沒有保留的分享。熱情,在這次的活動中是大家共有的特徵,無論是台上分享,台下聆聽,辛苦主辦的"總召"。感謝各位的辛勞及付出,感謝、感謝。
謝謝您的回應,所以在上面有表達要檢討的就是這一段,可能寫的不夠明確再次跟您說聲對不起。
回覆刪除當然依比例原則是有問題的,不過如果是進入調查階段當然是每個人都會被"詢問",如果真的東西沒出現被侵占,我也是會依郵件詢問->電話詢問->請警察協尋->法律訴訟,這樣的方式進行,當然沒辦法一下子就進行控告的,那言語只是身為老師愛惜學生財產的過度簡略言詞罷了。智恆